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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芜湖2007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
http://wh.ahhouse.com 时间:2007-12-13 17:49:22 浏览人数: 我来说两句()条
《芜湖市二○○七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政策解读  

   依据省政府153号令第二十六条、市政府20号令第四十五条关于每年定期公布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的规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二○○七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作了部分修订,现作以下说明:  

一、 修订的基本原则

  2006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于去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基准价格内容比较全面,补偿标准基本合理,加之事实施时间不长,我市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为此,2007年度城市拆迁补偿基准价格修订的原则是:房屋拆迁重置价格和基准价格仍按2006年标准执行,仅对部分项目进行调整。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1、设定了两个不同的区位差价。  

  2006年拆迁基准价格设定了一个区位差价,文件颁布实施后,由于国有划拨土地中工业用地的区位类别,区域范围划分与住宅、商业用地区位类别、区域范围划分不一致,同时由于不同性质、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差异较大,造成实际拆迁补偿安置中价值与价格偏离,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此,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于2006年11月30日颁发了[2006]162号文件,对国有用地中生产、办公、仓储、公用事业、社会事业等房屋的拆迁补偿作了补充规定。在这次修订中,我们将该文件的精神纳入2007年的拆迁基准价格中,并作了相应的调整。即住宅、商业用房执行一个区位差价,办公、生产(含生产办公用房)、仓储用房执行另一个区位差价,使补偿趋于合理。  

  2、 依据不同的土地取得方式给予不同的补偿。  

 

对国有出让土地和国有划拨用地依据其土地取得的方式给予不同的补偿。即: 

  对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办公、生产、仓储等房屋拆迁时,由国土资源部门先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给予补偿。 

  国有划拨土地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非住宅(商业、办公、生产、仓储等房屋),只对房地产权证上标明的房屋和相应设施进行补偿,不计算区位差价。


    商业、办公、生产用房容积率大于或等于1及仓储用房其容积率大于或等于0.8的,按土地使用权面积计算区位差;容积率小于1、小于0.8的,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区位差价。  

  3、 调整了办公、生产、仓储用房的综合系数。  

  由于设定了两个不同的区位差价,对办公、生产、仓储用方的综合系数进行了测算,并作了调整。办公用房综合系数由-0.2调整到0,生产用房综合系数仍为-0.1,仓储用房综合系数由-0.3调整到-0.2。综合系数调整后以一类地区、三层以下混合结构房屋、8成新为例,其补偿分别为: 


    对照分析表明,办公、生产、仓储用房综合系数调整以后,2007年的新标准不仅低于2006年的标准,也低于2004年的标准。  

 4、按不同的类型设定不同的补偿计算公式。  

   2006年拆迁补偿仅按住宅和非住宅设定了两个补偿计算公式。新标准中注重了土地取得的方式,为此,除住宅房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办公用房仍按原计算公式计算补偿外,又增加了两个补偿计算公式,即:办公、生产、仓储用房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重置价格×(成新系数+综合系数)×房屋建筑面积+区位差价×土地使用权面积或房屋建筑面积。其中土地使用权面积或房屋建筑面积依据其容积率确定。  

  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商业、办公、生产、仓储用房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重置价格×(成新系数+综合系数)×房屋建筑面积。  

  5、调整了部分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  

  供电方面:原标准对供电的补偿有的按电表个数计算,有的按KW计算,操作时常发生矛盾。经与供电单位协商并征得其同意,按其电表的大小分别计算补偿金额,并取消了墙壁配电箱的补偿。对变压器采取按功率分别计算补偿,其配套设施不再另行计算补偿。  

  供水方面:根据供水部门的意见,整单元安装总水表和散户安装总水表有两个不同的价格,为此按照现行安置费用分别计算补偿。  

  通讯中增加了光纤的补偿费用。  

  6、 降低了未登记阁搂的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阁楼由500元/m2改为400元/m2;2.2米至1.8米的由400元/m2改为300元/m2;1.8米至1.5米的由300元/m2改为150元/m2;1.5米以下的由200元/m2改为80元和50元/m2,并确定阁楼高度不足0.5米的不作补偿。
责任编辑:湘湘
来源:芜湖房地产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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