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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业主称拆迁条例有违物权法
新闻来源:新快报 时间:2008-5-12 8:58:18 点击[0] 评论[0] [发表评论]

现行拆迁法规与《物权法》三大抵触 

   超越《宪法》《立法法》规定权限
 

   该楼居民给全国人大的上书简洁明了颇为专业。上书认为上述条例与办法超越立法权限。 

   根据《宪法》第13条、《立法法》第8条的立法原则,《条例》、《办法》属行政和地方性法规。但却规定政府部门依据自身发出的《拆迁许可证》,并借助拆迁裁决、强制拆迁等强制手段征收公民私人所有房屋。这样任何拆迁不管有无涉及公共利益,只要获得许可证便无往而不胜,行政强权凌驾于公民私权之上。 

   其上述行为超越了《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国务院和地方省政府所在地人大的立法权限,应予改变或撤销。 

   上书认为《条例》《办法》与《物权法》抵触主要有三: 

   1 

   《物权法》:一物一权《条例》《办法》:一地两卖  

   未拆迁就出让将存在两个土地使用权 

   依据《条例》、《办法》,当《拆迁许可证》发出时,拆迁还未开始原房屋尚完整存在,其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当属原业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新业主持有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凭证。根据《物权法》确立的一物一权原则,一个土地上不可能存在两个土地使用权。因此,《条例》、《办法》规定,在拟拆迁房屋未拆除之前,将其土地使用权提前出让,属于典型的“一地两卖”。 

   2 

   《物权法》:只有公共利益可征收私产《条例》《办法》:符合批准即发《拆迁许可证》 

   商业拆迁借政府权力谋取利益 

   根据《物权法》和《宪法》规定,只有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但根据《条例》、《办法》,不论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只要符合相应的建设项目的一系列批准文件等,则发给《拆迁许可证》。这样,大量纯属于商业目的的拆迁,借助政府的权力之手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为权力提供了寻租机会。 

   3 

   《物权法》:协商解决拆迁《条例》《办法》:许可、补偿、裁决、强拆皆由政府决定 

   被拆迁人无保护物权主动性 

   平等保护公民私有物权是我国《物权法》的最大亮点。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非因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应主要通过协商方式而不应由政府包办解决。有争议也应由理论上中立的司法部门解决。 

   但《条例》、《办法》却规定:在拆迁补偿未协商、房屋还在,甚至业主不知情之前,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却被政府宣告收回并另行出让了;《拆迁许可证》发放、启动权、补偿权、裁决权由政府掌控,补偿标准由主管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作出;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时为行政诉讼,却对裁决进行救济时不停止拆迁;政府部门还可强制拆迁。 

   这些规定无限扩大了政府在拆迁中的绝对权力,只要政府决定启动拆迁,被拆迁人的物权保护的主动性便丧失殆尽,物权平等保护成了空话。其中,有关政府部门有权裁决拆迁案件、对裁决请求救济时不停止执行以及可以强制拆迁的规定没有上位法的依据,涉嫌抵触《物权法》、《立法法》及《民事诉讼法》。 

   根据《立法法》第79、87、88、90条规定:为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国家法治统一与尊严,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改变或撤销《条例》及《办法》。 

   叶老先生:支持城建,我搬了7次家 

   今年68岁的居民叶先生,自22岁那年起他就围绕荔湾搬了7次家,都是支持广州城市建设。他说:“我这一辈子都是在支持城市建设的不断搬迁中度过的。” 

   从浆栏路到上九路,再从上九路到多宝路,然后是丛桂路、宝华路、带河路。原来的搬迁理由是建设需要、公房置换、单位福利分房、自购商品房;而到眼下,即将面临拆迁的理由,居然是一栋并不破旧的房子面临“危房改造计划”。 

   “7次搬迁我都能继续在荔湾,如果可以选择,我希望可以一直留在荔湾。”面对这次的危房改造,叶先生无奈地表示这次也许就真的被逼得要离开荔湾了。 

   麦阿姨:如果提供合适的房子,我们当然搬 

   一间平常的56平方米的房子,对一家5口来说或许并不是非常的宽敞。但是麦阿姨却对自家那56平米的房子相当的满意,她说,我们家住在3楼,楼高也有3.9米,足够搭建一层复楼,我们夫妻俩和儿子、媳妇、女儿5口人住在一起也很宽敞,而且光线充足。 

   麦阿姨觉得政府的货币补偿不足以在附近买一套同样宽敞舒适的房子,而且买房子很麻烦、很费精力,还怕遇到骗子中介。另一方面,政府提供的限价房都在金沙洲和科学城,她说:“我们对这里很熟悉,工作也在附近,生活等各方面也都非常的方便,不想搬到那么远的地方。” 

   “我们也不是故意要阻碍政府的城市建设,如果提供合适的房子,我们当然会搬。”麦阿姨无奈地说。 

   麦阿姨说:“按照《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可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拆除房屋中的技术层(含夹层、阁楼),层高超过2.2米,楼底高度不少于2.4米的,可计算产权面积,按1∶1的比例调换产权面积;经报建批准的技术层,层高不足2.2米的,按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评定的残值补偿。’所以,没有理由补偿那么少。” 

   拆迁办:一问三不知

   2008年4月25日,记者带着疑问来到宝庆新中约43号——恩宁路连片危破房改造拆迁项目A1标段现场办公室,工作人员却说:“我们不清楚情况,只是按上级指示办事,你们到逢源路83号的拆迁办去了解情况吧。” 

   接着,记者又来到了位于逢源路83号办公大楼,大楼正面上书“广州市某某房地产总公司”,在二楼我们找到“广州市荔湾区连片危破房改造项目办公室”。 

   综合部的蒋副主任说不清楚具体情况,拒绝记者向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咨询。 

   记者再次来到广州市荔湾区连片危破房改造项目办公室,拆迁部门人员却说,综合部才是对外机构,我们要经过他们才能接受的采访。下午两点,记者再次到综合部,工作人员先说,“某副主任今天休息。”又说“所有负责人都外出了”。 

   与此同时,记者联系上了荔湾区相关宣传部门的工作人员,希望对该区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采访进行。工作人员要求记者联系宣传部门某科长,因为“他更了解情况”。记者根据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拨通了该科长的电话,一个是空号,一个对方说:“打错了。”后再提供了该科长的电话,该科长以“连片危破房改造项目办公室更清楚情况”为由,要求记者再联系该办公室,而他所提供的相关负责人的电话却一直无人接听。 

   从去年底开始,记者也试图直接向该区房管、规划部门了解这项拆迁行为,均未获准。该楼居民也多次向上述部门询问该楼的拆迁规划、用途等,也一无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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