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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业主称拆迁条例有违物权法
新闻来源:新快报 时间:2008-5-12 8:58:18 点击[0] 评论[0] [发表评论]

专家视点  

   拆迁《条例》《办法》被指违宪 

   以城市改造为目的民生利益靠边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分别于2001年11月1日、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从上述条例与办法公布之日起,就不断遭受社会各界的质疑与批评。由于是《物权法》实施前的行政法规,曾一度被指“违宪”。 

   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委员会主任许奋飞指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完全以城市改造为目的,民生利益靠边站,不符合宪法原则。” 

   知名律师朱永平指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前后,各界人士对此进行了批评,甚至要对它进行违宪调查,当时主要在于《物权法》尚未出台。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后,“这些条例和办法,具体分析其某些条款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可以肯定的是,它们与《物权法》有诸多不相容的地方。 

   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 

   在《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大家注意,拆迁由房管部门许可,和业主达不成协议的,还由房管部门裁决。房管部门既是运动员又做裁判员,那么结局是什么不言而喻。《物权法》中明确的对个人财产的保护从何谈起? 

   诉讼不停止拆迁赢了官司也没用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这也就是说,即便是业主的官司胜利了,业主的物权也保不住。而《物权法》有明确规定要求保护业主的物权,并给与被拆迁人以合理的补偿。  

   拆迁前应先听证征求意见  

   本案中,居民反映相关部门没有公开规划等信息,实际上,居民有知情权去了解相关的情况,而政府也有义务向居民公开拆迁规划、目的、用途和危房鉴定等信息。  

   很多时候,政府先发出了拆迁公告,然后再与被拆迁居民进行协商,而没有在一开始就举行听证会,就是否应该拆迁与拆迁后怎样补偿等问题来征求居民的意见。可以说,这是对《物权法》的漠视态度。  

   在这样的情况下,居民可以向规划局、房管局等部门提出要求,公开相关信息。但更重要的还是考虑下一步,那么下一步就是进行补偿协商,居民应该做好这方面的准备。  

   广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兴桂教授也认为,房屋拆迁原则上都需要举行听证会,征求被拆迁居民的意见,而且政府应当向居民公开整体规划、拆迁依据、拆迁目的等信息。而这栋楼被列入了危房改造范围,那么相关部门就应当进行危房鉴定,并向居民公开鉴定依据和结果。政府不能随便想拆就拆。  

   补偿方式金额应协商决定  

   朱永平说,《物权法》也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可见,业主应当得到合理的补偿,补偿方式、补偿金额需要政府和被拆迁居民双方进行协商决定。在补偿金额上,一般是根据建筑的楼龄等具体状况和周边地区的平均地价等来确定。政府与居民两者之间就会存在一定的差距,区政府、街道办等部门就要组织与居民进行协商,在双方达成协议后,才能实施拆迁工作。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周玉忠律师说,与出台前后的热热闹闹相比,《物权法》七个多月的实施过程却平静得多。人们发现,《物权法》对于人们的维权帮助并不像之前想象般大。 
 
   因为现行拆迁法规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固有缺陷:政府介入太深、补偿标准陈旧、博弈机制失衡,拆迁往往意味着自身物权的受损。建立一个让被拆迁人可以自由平等参与,并可以顺利获得相对应的补偿安置的科学拆迁管理机制,是迫在眉睫的重大任务。平等协商应当成为解决拆迁补偿的主要方式。  

   拆迁规划不公开有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周玉忠还认为,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是获得拆迁许可的必备文件之一。若未取得规划用地许可而颁发了拆迁许可证,无疑属于违法行政;政府的用地规划许可,应该公开,而拒绝公开,则违背了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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