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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出台19条房地产新政
新闻来源:芜湖新闻网 时间:2008-9-8 8:31:37 点击[0] 评论[0] [发表评论]

保障民生稳定市场
芜湖市出台19条房地产新政

记者昨日从政府部门获悉,《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 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目前已全面实施。我市此次出台房地产行业新政,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城市化步伐,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意见总计19条,涉及政府协调服务、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住房公积金贷款、土地出让、房地产税费政策等诸多方面。
     保障民生———
     政府可以集中采购商品房作安置房
    新政提出:积极推进拆迁安置房、廉租住房、廉租公寓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和居民生活需求适当调整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和建设规模。安置房建设可以采用集中采购或统一招标委托代建商品房形式进行,以尽量缩短拆迁安置的过渡时间,使被拆迁人及时得到安置。 
     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坚持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扩大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此外,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程。各区政府要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  
     购房有补助———
    在市区购首套自住商品房可获契税50%补助
    新政规定: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内,在本市市区购买第一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不含拆迁安置房)、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的个人,在2010年9月1日前办理产权登记时,市财政一次性给予购房人所纳交易契税额50%的补助。
     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内,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满1年,户内人口为1人且购买30平方米以下、户内人口为2人且购买45平方米以下、户内人口为3人且购买60平方米以下、户内人口为4人及以上且购买65平方米以下第一套自住商品住房(不含拆迁安置房)的家庭,在2010年9月1日前办理产权登记时,市财政一次性给予购房人所购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和所纳交易契税额100%的补助。
     新政还对我市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调整。本报此前已进行了报道。

    科学安排土地出让———
    适时推出住宅项目用地
     新政提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科学安排土地出让规模,着力优化土地供应结构,适时推出适合当前市场开发的住宅项目用地,推出一批商业、市场、休闲服务业、办公、酒店等非住宅项目用地。在符合城市景观和规划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地块规划容积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根据土地基准价格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和出让底价。土地竞买保证金与建设工期保证金,按《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8〕52 号)规定的标准暂下调 30%收取。
      规范相关收费———
      实行“涉房收费明白卡”制度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8 月 31 日期间内出让的房地产开发地块,企业应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征收。
    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对普通商品房预售收入按国家税务总局最低预计利润率 15%和法定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实行“涉房收费明白卡”制度。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和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清理,确保涉房收费公开透明。完善全市房地产“一价清”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强化政府协调服务———
     建立市房地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新政明确:强化政府协调服务。建立市房地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析全市房地产开发、销售形势,提出土地供应计划、开发建设规模、区域分布及结构比例建议,研究拆迁安置、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确保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市各相关部门要推进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行政审批效率。      
    市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商品房综合验收制度,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及时做好房屋竣工验收工作。改进商品房预售管理方式,实行以幢为单位办理预售申请。 
     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同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的开发时限实施建设,确保开发进度,扩大商品房有效供应量。对不按时开发、竣工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和新闻监督力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引导,健全市场预警机制,完善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据悉,《意见》自9月1日起已正式执行。市政府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对于新政施行后的各界反响,以及政府相关负责人对新政的解读,本报将在后续进行详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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